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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(关于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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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(关于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)
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
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口货物监管类
【文  号】公告〔2018〕148 号
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8-10-29
【生效日期】2018-10-29
【效力】有效
【效力说明】

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(关于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)

        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,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,海关总署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        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(包括麻醉药品进口准许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、精神药物出口准许),进口医疗器械备案/注册证(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),以及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》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》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在杭州、青岛海关开展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和蛋白同化制剂、肽类激素《药品进口准许证》《药品出口准许证》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试点。
        三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,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,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,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。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,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,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。因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,或计算机管理系统、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,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。
        六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。
      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:010-95198。

       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
2018年10月29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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